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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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骏德石业有限公司 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04民初4449号 原告:淮安市骏德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MHUYQ2J,住***。 法定代表人:张雪松。 被告: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95695538E,住***。 法定代表人:付光华。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住***。 法定代表人:周青。 原告淮安市骏德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淮安市骏德石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淮安市骏德石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艳红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云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