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芜湖市鑫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大有环境有限公司 博大生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2民初4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就上述第一项工程欠款,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在欠付大有环境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承担给付责任”,“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2民初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大有环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欠款6788899.11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以6788899.11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为:大有环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欠款4082087.49元,并支付相应工程款利息(利息以4082087.49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8644元,由***、大有环境有限公司、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各负担395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