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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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荔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南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为民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31794.53元及利息2888.98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19日,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831794.53元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按合同约定作相应调整)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南支行; 二、被告茂名市荔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茂名市***************不动产权属证书办妥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南支行向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茂名市***************的抵押登记;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3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132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南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茂名市荔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茂名市荔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之金额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南支行,本院不作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