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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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7)豫1102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 二、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审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5399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3999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全部垫付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以53999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三、驳回原审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原审被告***承担1290元,垫富宝公司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