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文化路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向阳支行
新乡市望锦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向阳支行借款本金175909元、利息6134.98元、罚息505.87元(2020年8月2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新乡市望锦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新乡市望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向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41.5元,由被告***、***、新乡市望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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