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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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356833.5元,共计466833.5元,该款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10元,减半收取430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负担4123元,原告***、***负担1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