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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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所花费用合计95200.27元,由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57418.82元,余下27781.45元由被告***承担,扣除其垫付原告医疗费22600元后,被告***还应赔偿原告***计币5181.4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原被告给付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款汇至麻城市人民法院款物返还中心,开户行: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82×××37)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1元由被告***负担641元,由原告***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 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 案件受理费(注:按一审裁判文书诉讼费预交)款汇至黄冈市 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 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