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二营业部
嵊州市人民医院
浙江鑫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二营业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33543.1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二营业部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再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施救费、修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4297.41元。

三.***返还***款3650元。

上述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元,依法减半收取545元,由***负担170元,由浙江鑫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5-13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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