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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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翁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林靖洪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在承保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原告林靖洪10000元; 三、被告***赔偿17980.44元给原告林靖洪; 上述第一、二、三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林靖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4.58元,由被告***负担1104.5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