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顶山市众盛实业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书中,第五页第十八行“实际利率为6.95%”补正为“实际利率为6.96%”;第六页第十八行“即为10.425%”补正为“即为10.44%”;第七页第二十行和第二十一行“10.425%”补正为“10.44%”;第八页第六行“案件受理费4179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负担2716元,被告平顶山市众盛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韩鑫、李晓明负担44078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17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众盛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韩鑫、李晓明负担”。

审 判 长  徐 奕

审 判 员  吴林林

人民陪审员  宗 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延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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