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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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顶山市众盛实业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书中,第五页第十八行“实际利率为6.95%”补正为“实际利率为6.96%”;第六页第十八行“即为10.425%”补正为“即为10.44%”;第七页第二十行和第二十一行“10.425%”补正为“10.44%”;第八页第六行“案件受理费4179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负担2716元,被告平顶山市众盛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韩鑫、李晓明负担44078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17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众盛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韩鑫、李晓明负担”。 审 判 长 徐 奕 审 判 员 吴林林 人民陪审员 宗 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延东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