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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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鑫汇林物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畅诚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市鑫汇林物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700000元; 二、被告***、***、武汉市鑫汇林物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利、罚息(截止2019年10月21日,利息24162.08元、罚息301956.11元,此后的利、罚息以实际所欠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偿清之日止); 三、被告***、***、武汉畅诚物资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武汉畅诚物资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汉市鑫汇林物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411元,由被告***、***、武汉市鑫汇林物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数被告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被告***、***、武汉畅诚物资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