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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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三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三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崔各庄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三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22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2018年3月22日至2019年2月6日利率按年利率7.2645%计算;2018年2月7日至款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7.2645%×(1+50%)计算。 二、被告边跟喜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7元,二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