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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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桓伟汽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长治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支付四原告***、***、***、***赔偿金189619.32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四原告返还被告长治市桓伟汽运有限公司56541.8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2元,减半收取1936元,由被告长治市桓伟汽运有限公司承担1480.5元,原告承担455.5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