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2015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16日的车位服务费4080元、生活垃圾处理费108元、物业服务费16886元,合计21074元; 二、驳回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