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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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中龙皮草有限公司 枣强县鑫姿皮草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枣强县鑫姿皮草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2721597.54元,利息罚息322.55元,本金罚息93286.91元,复利824.6元,合计2816031.6元(自2020年6月9日起利息、利息罚息、本金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利息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13200元; 二、被告枣强县中龙皮草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对被告***、***抵押物(位于:枣强县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466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枣强县鑫姿皮草制品有限公司、枣强县中龙皮草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5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