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衡水祥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衡水祥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70000元。 二、如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主文第一项冻结数额,则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衡水祥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