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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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集士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集士港支行借款本金279873.49元,支付罚息10725.97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涉案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被告***、***的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659元,减半收取2830元,财产保全费2050元,共计488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