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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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84351.14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4390元;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4元,由原告承担793元,被告***承担57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