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郑州深信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郑州新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思之远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新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第二至四季度和2019年第一至二季度租金共计75082.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其中2018年第二季度的违约金以14328.75元(125元/月/平方米×3个月×38.21平方米)为基数,时间自2018年3月10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018年第三季度的违约金14328.75元(125元/月/平方米×3个月×38.21平方米)为基数自2018年6月10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018年第四季度的违约金以14328.75元(125元/月/平方米×3个月×38.21平方米)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019年第一季度的违约金以16048.2元(140元/月/平方米×3个月×38.21平方米)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0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2019年第二季度的违约金以16048.2元(140元/月/平方米×3个月×38.21平方米)为基数,自2019年3月10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被告郑州新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