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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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龙山法律服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舟山市大恒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法律服务费184867.21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84867.21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另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法律服务费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舟山市大恒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龙山法律服务所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9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355.8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舟山市大恒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56元,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龙山法律服务所负担16993.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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