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龙天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佛山市龙天物流有限公司运费19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98,000元为基数,计算时间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龙天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9元,减半收取计5,954.5元,由原告佛山市龙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500.5元;被告***负担1,4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17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