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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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轮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822民初701号 原告:新疆沙漠之心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雯,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盘锦辽河油田泰利达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风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沙漠之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辽河油田泰利达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沙漠之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新疆沙漠之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成功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茂荣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