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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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辽西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锦州市物业管理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4275元(室内水淹损失6075元+房屋租金8400元÷2=4200元+鉴定费4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锦州市物业管理总公司负担155元,由原告***负担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