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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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0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7827.31元。 【以上款项可汇入原告***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1*************375,户名:***】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为627元,由原告***负担57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负担70元。案件受理费627元已由原告***缴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承担的部分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