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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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 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被告***、***、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贷款本金1438272.29元、利息60415.43元(截止2020年5月20日),共计人民币1498687.72元;并承担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欠款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上述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抚顺市东洲区门市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8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