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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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石城支行 东源县友源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给原告***、***、***、***;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44639.04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14元,由原告***、***、***、***负担7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负担2542元;原告负担的部分在其预交的诉讼费中扣减,剩余部分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期届满前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在上述期限内不自觉履行,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最迟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