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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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新生压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河源市崇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6民终10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东源县,工作地址广东省河源市**************,公民身份号码440************171。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崇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贵珠,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新生压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伟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广东盈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公民身份号码421************017,系河源市崇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公民身份号码330************625,系河源市崇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大埔镇,公民身份号码450************040,系河源市崇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 上诉人***、河源市崇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源市新生压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公司),原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9)粤162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本案中,新生公司起诉时提供了***、***、***的身份证复印件,但一审法院并未依其户籍登记地址进行送达,而是将***、***、***、***的诉讼文书一并寄往崇远公司办公地址,并由***签收,法院专递载明的两个手机号码经邮政部门核实亦无法联系到***、***、***。***、***、***仅系崇远公司股东,崇远公司办公地址并非其工作地址;一审法院邮寄给***、***、***的诉讼文书由同为被告的***签收,没有证据显示他们之间存在授权委托关系;另外,***亦上诉称其收到***、***、***的诉讼文书后退回给了一审法院,并电话告知无法转交。综上,一审法院送达违反了法定程序,并违法缺席判决,应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另外,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认定***对崇远公司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并无充足证据支撑,应重新予以考虑。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以下: 一、撤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9)粤162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源市崇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谢健生 审判员 陈剑锋 审判员 许 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芸 书记员 曾慧舒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