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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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恩施鸿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鄂2801执157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龚伟与被执行人骆斌、陈红艳、陈爱华、恩施鸿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运输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恩施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鄂2801民初6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骆斌、陈红艳、陈爱华、恩施鸿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恩施鸿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本案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鄂2801民初67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骆斌、陈红艳、陈爱华、恩施鸿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骆斌、陈红艳、陈爱华、恩施鸿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员 张云路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世增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