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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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燕飞、钱正宇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 二、赵近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燕飞、钱正宇各项损失共计20042.57元; 三、驳回王燕飞、钱正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6元,减半收取计1703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115元,赵近江负担595元,王燕飞、钱正宇负担4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