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287.0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人民币611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人民币929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停运损失费人民币270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人民币200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人民币100元。

上述给付行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承担,退还原告***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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