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行清偿借款本金78996.75元及资金利息(利息以本金78996.7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5‰自未付息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以本金78996.75元为基数,逾期利率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50%,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则由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行对被告***、***以抵押担保的房产(产权证号:安房他证安岳县字第××号,建筑面积:84.11平方米,分摊面积:13.93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3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公告费原告已支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