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双鸭山市中兴矿业有限公司 双鸭山双矿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应当赔付原告***医疗费18107.74元、伙食补助费2814元、交通费201元、急救费135元、残疾赔偿金61890元、误工费11835.62元、护理费8810.96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105894.3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负担1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