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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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海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海州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66118.79元,利息988.08元(利息计至2020年7月3日)。自2020年7月4日起以本金66118.7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海州支行对位于阜新市海州区(建筑面积54.78平方米)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8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7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