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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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发聚德科技有限公司、泉州泽仕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廊坊亚欧铝业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815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3元,减半收取计2761.5元,由天津发聚德科技有限公司、泉州泽仕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