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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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叶盛丝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2,783元; 二、被告新疆叶盛丝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货款5,802元; 三、被告***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中5,717元(28,585元×20%)范围内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四、被告***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中8,575.5元(28,585元×30%)范围内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五、被告***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中8,575.5元(28,585元×30%)范围内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六、被告***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中5,717元(28,585元×20%)范围内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叶盛丝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