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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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众鑫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83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从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泉州众鑫贸易有限公司对***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21元、公告费560元、***笔迹鉴定费16700元、***笔迹鉴定费18000元、***笔迹鉴定费16700元,合计7338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