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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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平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第一、五项; 二、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平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第三、六项; 三、变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平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深圳市永前装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刘兆荣102876.5元及评估费1150元; 四、变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平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刘兆荣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深圳市永前装卸有限公司2014年3月份仓储费8140元、2014年4月份仓储费7690元、2014年5月1日至5月10日仓储费2130元以及相应的滞纳金(自2014年3月11日起以814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1日起以7690元为基数以及自2014年5月11日起以2130元为基数每日均按照1‰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2014年3、4月份装卸费5136元、2014年5月份装卸费419.4元; 五、驳回上诉人深圳市永前装卸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604元(刘兆荣预缴2302元),由刘兆荣承担2302元,永前公司承担230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94元(永前公司预缴247元),由刘兆荣负担410元,永前公司承担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刘兆荣承担540元,由深圳市永前装卸有限公司承担1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