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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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海门市恒金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55817.91元(户名:***,开户行: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52),并返还被告***垫付款40000元(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门云起苑支行,账号:62×××56);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121515.20元(户名:***,开户行: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58);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3元,减半收取2006.5元,鉴定费5764元,合计金额7770.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直接向原告***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