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辉达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2民初409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兆成(系原告***哥哥),****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江苏辉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54623963A,住***。 法定代表人:严发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进,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601013851U,住***。 法定代表人:彭占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市玉标粮油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03884332M,住***。 法定代表人:唐玉标,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辉达建材有限公司、定州市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玉标粮油机械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泉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孙静 书记员张广超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