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卡号为62×××06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857.51元、利息395.79元、违约金254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2月5日,此后利息以欠款本金和每月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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