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6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赔偿原告***433000元(车辆损失420000元、评估费12000元、施救费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赔偿***643420元(车辆损失630420元、评估费12000元、施救费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将冀R×××**号小型客车残值交付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与本判决第一项同时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10元,减半收取3905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28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负担3000元,***负担8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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