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6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赔偿原告***433000元(车辆损失420000元、评估费12000元、施救费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赔偿***643420元(车辆损失630420元、评估费12000元、施救费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将冀R×××**号小型客车残值交付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与本判决第一项同时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10元,减半收取3905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28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负担3000元,***负担8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