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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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 浙江中能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浙江三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南通市力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南通市力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南通市力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送达反诉原告浙江三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协议书的行为无效; 三、反诉被告南通市力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反诉原、被告于2018年4月28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 四、反诉被告南通市力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给反诉原告浙江三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四期租金1537500元及截至2019年9月4日的滞纳金40645.32元; 五、反诉被告南通市力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给反诉原告浙江三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电费101533元及截至2019年9月4日的利息损失2858.58元; 六、反诉被告南通市力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给反诉原告浙江三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罚款25000元及截至2019年9月4日的利息损失703.85元; 上述第四、五、六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 七、驳回反诉原告浙江三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7662元,由原告南通市力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019元,由反诉原告浙江三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6043.5元,反诉被告南通市力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997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