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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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八方园明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八方园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房利息和违约金合计28863.65元; 二、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八方园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约金10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744元,由原告***负担425元,由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八方园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19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