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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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尊宝精密光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深圳市尊宝精密光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5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6年2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6年6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60元,减半收取为8880元,财产保全费4170元,共计13050元,由***、***、深圳市尊宝精密光学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汇款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来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