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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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00元及以196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5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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