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 陕西鸿尔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39548.3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至2018年10月26日的利息为7036.35元,2019年10月26日之后利息的计算以239548.31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13年2月2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陕西鸿尔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被告***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陕西鸿尔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9元,由被告***、被告***及被告鸿尔公司负担。因原告工行阎良支行已预交,被告***、被告***及被告鸿尔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工行阎良支行49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