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偿还本金16762.90元、手续费为2516.03元、利息862.78元及复利(以利息862.78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7日起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支付律师费2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负担61元,被告***负担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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