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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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38178.04元(其中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1783.33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36394.71元); 二、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66650.1元(其中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11783.33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54866.77元); 三、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66650.1元(其中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11783.33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54866.7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97.5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98.79元,由原告***负担36.9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9.36元,由被告***负担395.1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负担127.94元,由被告***负担595.7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127.94元,由被告***负担595.72元(上述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连同上述赔付款项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5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