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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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市晓杂院食品有限公司 苏州易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苏州易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38067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80677.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对苏州易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吴江市松陵镇胖爸爸快餐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26386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8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34968.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46元,由苏州易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51元,由吴江市松陵镇胖爸爸快餐店负担41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97元,由苏州易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51元,由吴江市松陵镇胖爸爸快餐店负担21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