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思迪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邦塑胶制品厂 广州市伟丽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局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思迪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原告东莞市局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0月31日至2014年1月11日期间尚欠的货款427941.2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427941.2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4年3月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局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92元,由被告思迪雅公司、***负担7630元,由原告局全公司负担5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