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思迪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邦塑胶制品厂
广州市伟丽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局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市思迪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原告东莞市局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0月31日至2014年1月11日期间尚欠的货款427941.2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427941.2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4年3月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局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92元,由被告思迪雅公司、***负担7630元,由原告局全公司负担5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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